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推优”工作细则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推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08-04-27     访问次数: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加强和改善我校学生党建工作,依据我校《关于加强和改善我校学生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推优”工作的指导思想

   做好“推优”工作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加强团组织建设,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我校党团组织要根据团员青年特点和成长规律,着力搞好培养教育,打好“推优”工作的基础;要坚持标准,避免形式主义,切实保证“推优”质量;要严格程序,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制度,把握好“推优”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强化党团组织的领导,保证这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推优”工作的程序

   1.召开各团支部团员大会,先由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然后由全体与会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测评方式产生推荐对象,测评结果不予公布,但需如实及时向分团委报告,原始材料应交分团委封存备查。

   2.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向分团委汇报后填写推荐对象登记表。

   3.分团委在进一步了解、考察的基础上,签署具体意见,上报校团委。

   4.校团委审核后签署意见,向被推荐对象所在党总支(支部)推荐。团支部书记、各级学生会成员可由所在班团支部推荐,也可由上级团组织在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总支(支部)推荐。党总支(支部)要把团组织的“推荐”意见作为发展工作的重要依据,讨论后向团组织反馈有关意见。

   三、“推优”工作的具体制度

   1.党员标准学习制度。各团支部团员评议、推荐和团支委讨论确定“推优”对象前要认真学习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团员的现实表现,切实保证推荐质量。

   2.当事人回避制度。在团支部团员大会上,被评议的当事人不参加民主评议,以便与会人员畅所欲言,但可参加无记名测评。

   3.个别征求意见制度。在团支委进行讨论确定“推优”对象前,必须个别征求知情团员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让团员说真话,讲实话,掌握真实材料。

   4.联合分析考察制度。分团委、团支部、班主任及党总支(支部)要分析评议推荐情况。对平时表现并不突出而被推荐和一贯表现好反而未被推荐的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必要时要结合实际,多渠道了解情况,去伪存真。

   5.意见反馈制度。评议、推荐中反映出来的意见要在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反馈给有关团员青年和入党积极分子,帮助他们努力改正不足和缺点。

   四、“推优”对象的要求

   1.“推优”候选人一般应是经党总支(支部)确实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半年以上的优秀团员。

   2.“推优”候选人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听取党组织培养联系人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确定。

   3.各团支部“推优”工作必须有支部团员数4/5以上的团员参加方可进行。

   4.“推优”候选人须获二级学院以上表彰一次,受校、二级学院行政或团内纪律处分的团员在处分后一年内不可推荐。

   5.“推优”候选人的综合测评排名须在班级人数1/2以上(若成绩有波动,以推荐当学期的综合测评为主),学年内不得有不及格课程。

   6.“推优”候选人一般应获得超过参加测评人数的2/3赞成票方可推荐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7.对“推优”中得票数少于2/3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予推荐。特殊情况拟予推荐的,分团委与团支部应在联合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报校团委预审。

   五、填写《推荐表》的要求

   1.填写推荐表一律用黑色和蓝色墨水,不能用圆珠笔、铅笔、红色笔填写。

   2.各栏目要填写清楚,事实准确无误,有关栏目空白应填写“无”。

   3.“推优”表决结果必须通过民主测评产生,有效票数应等于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及弃权票数之和,检票人、记票人必须亲自签名。

   4.团支部综合推荐意见应全面客观具体,表达慎重,应能充分反映被推荐人的优点和成绩,末尾附上团支部名称、执笔人签名、注明日期(年、月、日)。

   5.分团委考察意见应实事求是,肯定被推荐人优点和成绩,指出存在不足和努力方向,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6.校团委审核后签署意见,及时向分团委或党总支(支部)转交有关材料。

   7.推荐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支部),一份由校团委存档备案。

   8.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在备注栏内填写。

   六、“推优”工作的领导

   1.“推优”工作要在校党委、各党总支(支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总支(支部)要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2.校党校每年举办34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放结业证书,二级学院可建立分党校,更好地满足培训的需要。

   3.各党总支(支部)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从新生入学开始就抓紧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注重选拔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学生干部,不断提高其素质,打好“推优”工作的基础。

   4.各党总支(支部)在部署学期、学年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学生党员(青年教工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

    5.各党总支(支部)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推优”工作,要定期听取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优”工作应纳入党总支(支部)学期(学年)的工作计划。

   6.各党总支(支部)要重视青年教工团员的“推优”问题,对团组织推荐的青年教工优秀团员要重点培养、教育和考核。

   7.各党总支(支部)、分团委应及时公布“推优”工作名单,充分发扬民主,进一步征求意见。

   8.校党委组织部、团委每年要举办一次“推优”培训班,提高团干部做好“推优”工作的自觉性,熟悉“推优”业务;要召开一次“推优”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经验,以便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9.校党委将“推优”工作开展情况列为检查和考核校团委、党总支(支部)工作的内容之一,校团委将此项工作列为检查和考核分团委、团支部工作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