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8-04-27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学生干部的素质,促进广大学生干部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有关章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学生干部的条件与选拔

 

   第一条  学生干部的条件

   1.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上级的规定和要求。

2.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要求进步,遵守校纪校规,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3.有一定的工作、组织和社交能力,敢于严格要求和大胆管理,热心为学生服务,有奉献精神。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成绩低于全班平均成绩的不能担任学生干部中的主要职务。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

   1.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根据上述条件,定期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并由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分工。

   2.班级学生干部,在三分之二以上集体成员参加的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班主任指导选举并确定其具体分工。

   3.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任意调动和任免,需要调动、任免主要学生干部须与上一级党团学组织协商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党团学组织备案。

   第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按照一定章程和条件由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

   1.校团委、学生会的主要学生干部分别由团代会、学代会选举产生,各分团委和学生分会的主要学生干部也由相应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团代会、学代会闭会期间,因学生毕业或被免职或其它原因,则由相应团学组织经民主协商后提出增补人选,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任命。

   2.大学生科协、学生社团等主要学生干部在三分之二以上集体成员参加的民主选举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确定其具体分工。

   3.新生入学之初,由班主任临时指定班级学生干部,任期12个月,每年l1月初选举产生班委会、团支委,其它年级每年9月选举,并报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分会备案,任期一学年。

   4.二级学院学生组织的主要学生干部应由政治觉悟高、学习成绩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学生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各班级一般应推荐学生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与管理

 

   第四条  学生干部教育应坚持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倡导推行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学习、锻炼,在工作中受教育、长才干,在工作中强素质、塑形象的学生干部教育思路。

   第五条  学生干部实现校、二级学院、班三级管理。校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校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分团委、学生分会的学生干部由各学工办、分团委及所在党总支负责管理;各班级学生干部由各学工办、分团委与辅导员、班主任协同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党团组织、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学生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学生干部,党团组织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考评与奖励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评

   1.学生干部考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干部写出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并由主管部门、班主任、指导教师及广大同学进行考核和评议。

   2.考评内容:主要根据学生干部的岗位职责进行考评,主要包括学生干部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开展工作情况、工作效果、工作能力及遵守校纪校规情况和存在的不足等。

   3.考评办法:学生干部考核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在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和指导教师综合考评。一般团支委、班委干部由各分团委、学生分会组织,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团支部、班委会负责考评;学生分会学生干部由各学院党总支领导,分团委、学生分会组织考评;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及有关部门组织考评。

   4.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考核优秀、学习成绩优良、工作突出的学生干部,学校将每学年表彰一次,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奖励

   1.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学生干部,要求在两学期考核中均为优秀或确有突出成绩者,其数量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20%;

   2.两学期中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学生干部,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时可优先推荐;

   3.工作认真负责、开拓进取、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将优先给予更多的锻炼机会;

   4.考核称职的学生干部将按《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条例》的规定加以一定的社会工作附加分。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惩罚

   1.凡在考核中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将免去其职务,基本称职的限期改进;

   2.凡受警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学生干部,立即予以免职。受通报批评一次则考核等级相应下降一个档次,受通报批评二次以上,予以免职;

   3.在校内外做出有损学生干部形象和有损学校名誉行为的学生干部,视其情节将给予考核降级或免职处理;

   4.一学期中出现一门考试课程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综合测评在班级后30%者应劝其辞职或免职。

 

第四章 附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条例规定本学院学生干部管理细则,报校团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干部指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以上干部。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