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条例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8-04-27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完善社会实践制度,提高社会实践实效,结合团中央、团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条例。

第二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创新和勤工助学等,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1.坚持育人为本,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3.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4.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宣传部、学工处、团委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各学院也相应成立学院领导为组长的社会实践领导小组。

   第五条 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校团委),负责全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经学校领导小组开会同意后组织实施。校团委着重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机制建设,进一步推动社会实践活动的规范化、经常化、基地化和社会化,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步伐和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各学院社会实践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党总支应加强对社会实践的领导。在学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托各学院的社会实践基地、就业实习基地,进一步推动高校与企业、地方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将社会实践与大学生就业实习紧密地结合起来。各学院分团委要充分重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第七条 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班主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班主任应及时宣传动员,指导学生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

第八条 实行社会实践申报立项制度,各学院积极组织鼓励学生申报立项组队,报校团委备案,学校鼓励学生将所学知识与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向成才就业贴近,努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由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团委)负责,各学院考核工作由班主任、分团委具体负责。

第十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也是促进学生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因此,学校将社会实践作为学生的一个必修实践环节列入教学计划,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共3次),每次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第十一条 学生社会实践课程的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成绩归档并记入综合测评分。社会实践共计2个必修学分,分三学年给予,即第一学年0.5学分,第二学年0.5分,第三学年1学分。如果社会实践成绩不合格,校团委将在下次社会实践前给予一次补修机会,学生可以利用寒假或其他课余时间进行补修。如果补修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社会实践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要认真如实填写《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登记表必须经接受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才有效,并完成一篇2000字以上结合时代特点、时事热点的调查报告或体会文章。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团委)批准备案。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活动须由乡镇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附有病历材料。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记入综合测评分。

第十五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对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调查报告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择优推荐上报市、省或省级以上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主要条件: 1.能积极主动参加活动;2.开拓进取,有创新意识;3.表现突出,受到活动单位和有关方面好评。

 第十七条 校优秀社会调查报告评比主要标准:1.主题突出,科学性和思想性强;2.观点明确,条理清晰;3.严格遵循调查基本原则,内容实事求是; 4.篇幅适宜,不少于2000字;5.有较好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第十八条 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小分队)主要标准:1.活动主题突出,思想性好;2.组织有序,活动方案详实;3.成员团结协作,纪律性强;4.宣传工作出色,及时反馈活动信息;5.完成3000字左右较高质量的总结报告; 6.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评选各类先进和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之一。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不合格,取消其年度内奖学金和先进评选的资格(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内先进、优秀毕业生等),并不得列为“推优”候选人。

 第二十条 对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 98%的班集体不得参加校级“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的评比,参加率低于 98%的分团委不得参加校“五四红旗团委”的评比。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社会实践活动参加人员的差旅费,社会实践的宣传费和表彰奖励等。有关部门、各学院要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安排使用社会实践经费。

第二十二条 教师参加暑期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按出差给予补贴,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小分队活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200771日起施行。原学校颁布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