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形成校园浓厚的学生学术科技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是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为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所开展的科技普及、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服务和学术交流等形式的活动,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和提升。
第三条学习科技部主要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科研立项、学习科技竞赛、大学生专业技能大赛专家讲座以及省市其他科技竞赛等。
第四条 开展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以“创新、创业、创造”三创教育活动理念为。导,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研、创新、实践能力为目的,以培养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养为核心,全面推动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发展,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我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资深专家组成。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六条 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学年、阶段全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计划,并把大学生科技活动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定期督促检查,表彰总结,使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做到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在科技创新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术科技育人环境。
(一)教师在教学中要把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能力作为重要任务。班主任、辅导员、专业教师作为学生的直接导师,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学术著作阅读、参加各类学术竞赛、交流学习研究心得、听取学术报告会、举行学术专题研究活动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开展学术活动。
(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重视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发挥作为育人基本单位的主体作用。确定一名学院领导分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并成立领导小组,把这项活动列入各学院教学计划之中,就本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做出规划,制定措施,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指定专业教师予以指导,帮助学生开展各项科技活动;各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年要给学生做一场学术报告,普遍提高学生科技水平。
(三)科技处要积极倡导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鼓励教师认真指导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继续推进教师科研和学生科研的结合,对有价值的学生科研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组织开展校级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教务处应加大教学改革力度,要把传授知识与培养学生能力和创造精神结合起来,使课堂教学成为学生开展科技学术活动的重要基础、学生科技学术活动成为课堂教学的自然延伸;扩充
科普选修课的内容,学生可以通过选修科普课程、发表论文、参加科技竞赛等多种方式获得创新学分,提高同学参与科技活动的普及率。同时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使实验室成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开展学术科技活动的重要基地。在课余时间为学生开放相关实验室,提供一定的设备与条件,为学生的课外学习和科研创造有利条件,并指导好大学生专业技能大赛
(五)校团委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的管理和日常事务,指导大学生科协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年度科研立项申报工作、学生学术科技竞赛;组织优秀学生和和作品参加国家和省、市开展的各类学生科技活动;加强学生学术科技骨干队伍建设,积极在学生中建立各类学术科技社团,并指导其活动;做好各类学生科技活动的宣传、评比、表彰等工作。
(六)校大学生科协是服务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科技学术团体,是校科协的成员,应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学生参与学校各项科技活动,组织学术讲座、科普知识竞赛、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生科技活动,加强同兄弟院校相应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校专门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每年按每学生10元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活动的开展。基金在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使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
第九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年度科研立项、开展校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邀请专家讲座、组织参加省市级及全国的各类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表彰奖励在活动和竞赛中成绩突出的学生和指导教师。
第十条 在获准参加各级各类科技竞赛后,学校给予一定的竞赛材
料费和教师指导费,具体标准如下表:
|
参赛等级 |
理工科 |
文科 |
指导老师奖励 |
|
国家级 |
2000元 |
1000元 |
500 |
|
省部级 |
1000元 |
500元 |
200 |
|
市级 |
200元 |
150元 |
50 |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科研立项,每个项目原则上一次资助不超过800
元。对技术含量高、投入大的项目可重点资助,金额一般在1000-2000元,重点项目可追加资金。
第十二条 学生科研项目和各类科技竞赛经批准资助后,申请人可按学校财务制度在额定经费内开支,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校团委对各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指导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若受资助的学生科研项目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
经费使用不当,校团委有权暂停或取消资助,全数收回已购器材和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和作者共享。项目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归作者所有,获奖项目的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实现产业化后,项目申报人有义务捐赠所得收益的1%作为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鼓励各二级学院和学生个人多渠道、多途径争取项目和经费,把视角转向社会,到工厂、企业寻找科技服务项目,整合社会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章 学生科研立项程序
第十六条 凡对科技活动有浓厚兴趣,并有能力完成该项目的我校全
日制在校学生均可提出申请学生科研立项。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科研项目必须由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首先向各二级学院申请立项。各二级学院分管科研的院长组织本单位专家认真审核,将水平较高、投入较大、有良好前景的项目报校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校团委)申请校级立项。校科技处、团委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有价值的项目予以批准立项并予以资助。跨学院、跨学科的学生科研项目由第一作者所在学院负责组织该项目的基本评价。
第十八条 学生科研立项活动的申报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每学期审核一次,
公布项目审批、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应立即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进程情况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指导教师给予认真指导,提出阶段性任务。学生本人不得随意变动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条 课题结束后,应认真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资料、实验报告等,报至校团委,属于资助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论文在鉴定或发表时应得到校指导委员会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研究项目的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难度较大的可适当
放宽。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对立项课题应在指定指导教师、提供实验条
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在校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具体标准如下表,学生学分奖励详见教务处《实行学生创新成果奖励学生的暂行规定》。
|
获奖等级 |
学生团队 |
学生个人 |
指导教师科研工作量奖励K |
|
国家级竞赛 |
特等奖 |
6000元/队 |
3000元 |
1500 |
|
一等奖 |
5000元/队 |
2500元 |
1000 |
|
二等奖 |
4000元/队 |
2000元 |
700 |
|
三等奖 |
3000元/队 |
1500元 |
400 |
|
优秀奖 |
2000元/队 |
1000元 |
250 |
|
(含全国赛区)
省、部级竞赛 |
一等奖 |
3000元/队 |
1500元 |
300 |
|
二等奖 |
1500元/队 |
750元 |
200 |
|
三等奖 |
800元/队 |
400元 |
150 |
|
优秀奖 |
500元/队 |
250元 |
70 |
|
市
级
竞
赛 |
一等奖 |
600元/队 |
300元 |
80 |
|
二等奖 |
400元/队 |
200元 |
20 |
|
三等奖 |
200元/队 |
100元 |
10 |
|
发
表
论
文 |
校定权威期刊 |
300元/队 |
150元 |
200 |
|
核心期刊 |
200元/队 |
100元 |
20 |
|
具有CN号的国内出版期刊 |
100元/队 |
50元 |
5 |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所获各类奖项级别的认定具体由校学生会科技创新教育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把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成绩列为考核各二级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学生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校团委将各分团委组织开展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列为分团委量化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把各专业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列为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